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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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帳目規則 - SECT 10A

對帳

律師如持有或 收取當事人款項, 或 將款項存入當事人帳戶, 必須─

   (a)  將當事人的 現金簿冊所顯示的 結餘與以下兩項的 總數, 每一個公曆月至少比較一次─

        (i)    所有當事人帳戶及任何並非當事人帳戶但屬該律師用以根據第9(2)(a)條持有當事人款項者的 帳戶的
               結單及存摺所顯示(在 扣除未交兌的 項 目後)的 結餘; 及

        (ii)   任何由該律師以現金形式持有的 當事人款項或 信託款項; 及

   (b)  擬備以他依據(a)段作出一項比較的 同一日期計的

 ─

        (i)    一份清單, 列出當事人的 分類帳所顯示對當事人(及對其他人及信託)的 債務的 所有結餘, 並將該等結餘的
               總數與當事人的 現金簿冊所顯示的 結餘 比較; 及

        (ii)   一份對帳表, 而對帳表必須顯示第(i)節及(a)段所提述的 每項比較中所顯示的 差額(如有的 話)的 因由。 [比照
               Solicitors' Accounts Rules 1998 r. 32(7) U.K.] ( 2002年第18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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