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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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資格)規則 - RULE 8
上訴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任何人因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或 執委會根據本規則作出的 命令或 決定而感到受屈, 可針對該命令或
決定而藉動議通知書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1986年第136號法律公告; 2002年第23號第115條)
(2) 動議通知書須述明上訴理由, 並須送達作為答辯人的 執委會以及送達律政司司長。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
(3) 在 上訴法庭席前進行的 聆訊中, 申請人、 執委會及律政司司長均可由大律師作代表, 並可提出證據。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
(4) 上訴法庭可確認、 更改或 推翻該命令或 決定, 並可就訟費而作出其認為適當的 命令。
(1975年第92號第59條; 1991年第387號法律公告; 1998年第25號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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