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範圍 本規則適用於— (a) 根據經《 2000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 (2000年第42號)(“《 修訂條例》 ”)修訂的 本條例第74C條, 選擇根據本條例第 27條(按該條緊接在 被《 修訂條例》 廢除前的 規定)獲認許的 人; 或 (b) 謀求根據經《 修訂條例》 修訂的 本條例第74D條獲認許的 人。 (2003年第9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