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實習大律師實習期的扣減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凡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信納一名根據本條例第27條獲認許的 大律師已有豐富的 出庭代訟經驗, 則可在 諮詢執委會後, 扣減第9條所述的 認可實習大律師實習期: 但所規定的 實習大律師實習期不得少於3個月。 (1986年第136號法律公告; 1990年第101號法律公告; 1991年第387號法律公告; 1998年第25號第2條; 2002年第23號第1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