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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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紀律審裁組法律程序規則 - RULE 9
通知的表格
根據第8條發出的 通知, 須採用附表表格3或 表格4(視何者適合而定), 並須規定該通知的 收件一方在 定出的 聆訊日期的
最少14天前, 向書記及其他每一方提供一份他 有意倚賴的 所有文件的 列表, 但如律師紀律審裁組另有指示,
則屬例外。
(1993年第5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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