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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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紀律審裁組法律程序規則 - RULE 8

聆訊日期的通知

(1) 凡有依據第3條提出的 申請, 而律師紀律審裁組認為已顯示有針對答辯人的 表面證據,
則律師紀律審裁組須定出聆訊日期, 而書記則須將聆訊日期 的 通知送達該法律程序的 每一方, 並須在 每宗案件中,
將宗教式誓章的 副本及申請的 副本送達答辯人。

(2) 由送達任何該通知起, 至該通知上載明所定出的 聆訊日期止, 須有一段由律師紀律審裁組所指示的 不少於21天的
期間。

(1993年第5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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