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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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紀律審裁組法律程序規則 - RULE 6

無須答辯人答辯而駁回申請

(1) 如在 考慮根據第4條傳送予律師紀律審裁組的 任何上述文件後, 律師紀律審裁組認為並無顯示須採取任何紀律行動的
表面證據, 則律師紀律審裁組 可無須答辯人就指稱作出答辯和不對申請人進行聆訊而駁回申請。

(2) 如申請人、 律師會或 答辯人有此要求, 則律師紀律審裁組須作出一項駁回該申請的 正式命令,
而書記須依據本條例第10(3)條及第 12(2)條將命令送交存檔。

(1993年第5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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