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的傳送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如理事會或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根據本條例第9A條, 將任何事宜提交予依據本條例第9(4)條委任的 律師紀律審裁團的 審裁組召集人, 則理事會須將律師會依據第 3(1)條收到的 所有文件或 依據第3(2)條簽署和宣誓的 任何申請及宗教式誓章, 傳送予審裁組召集人。 (1993年第57號法律公告; 1999年第11號第3條; 2002年第23號第1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