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文件以待上訴 除非律師紀律審裁組另有命令, 否則就根據本規則進行的 任何法律程序而出示, 使用或 作出的 所有宗教式誓章、 簿冊、 文據、 紀錄及證物, 均須由律師紀律審裁組或 書記保 留, 直至可提出上訴的 期限屆滿為止; 如已發出上訴的 通知(在 符合該上訴的 規定下), 則直至上訴已予以聆訊或 以其他方式處理為止, 此後則須交予秘書長妥為保管, 並 由秘書長代唯一有權取用該等物品的 律師紀律審裁組的 成員持有。 (1993年第57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