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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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紀律審裁組法律程序規則 - RULE 31

送達

(1) 根據本規則送達的 任何通知或 文件可以面交送達或 以“雙掛號”信件送達, 如屬律師, 則送達他的 營業地點或
居住地方(如知道的 話), 如屬其他 情況, 則送達將獲送達通知書或 文件的 人的 最後為人所知的 營業地點或
居住地方, 而該項送達須當作在 該信件經一般郵遞程序應會交付收件人時完成。

(2) 儘管有第(1)款條文的 規定, 律師紀律審裁組可作出在 有關個案的 情況下其覺得是公正的 替代送達的 命令。
(1993年第57號法律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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