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 (1) 根據本規則送達的 任何通知或 文件可以面交送達或 以“雙掛號”信件送達, 如屬律師, 則送達他的 營業地點或 居住地方(如知道的 話), 如屬其他 情況, 則送達將獲送達通知書或 文件的 人的 最後為人所知的 營業地點或 居住地方, 而該項送達須當作在 該信件經一般郵遞程序應會交付收件人時完成。 (2) 儘管有第(1)款條文的 規定, 律師紀律審裁組可作出在 有關個案的 情況下其覺得是公正的 替代送達的 命令。 (1993年第57號法律公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