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速記紀錄 (1) 法律程序的 速記紀錄可由律師紀律審裁組所委任的 人製備; 而該法律程序的 任何一方均有權查閱該速記紀錄的 謄本。 (2) 速記員如應要求並在 獲支付他的 費用後, 須向律師紀律審裁組和向在 反對律師紀律審裁組的 命令的 上訴中有權獲聆訊的 任何人, 以及向理事會提供 該等紀錄謄本的 副本, 但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提供該等文本。 (1980年第52號第2條) (3) 如沒有製備速記紀錄, 則律師紀律審裁組的 主席須擬備法律程序摘記; 而本條中關於查閱和取去副本的 條文亦須據此而適用於該摘記。 (1993年第57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