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要求律師會考慮申訴的申請 第II部 針對律師、 律師的 僱員及實習律師而提出的 申請 (1981年第42號法律公告; 1992年第31號法律公告) (1) 任何要求考慮對答辯人行為操守的 申訴的 申請, 須採用附表表格1, 由申請人以書面提出和簽署, 並須連同採用表格2作出的 宗教式誓章, 述明申 請人賴以支持其申請的 事實, 一併送交律師會。 (2) 凡申請是由律師會提出, 則可由秘書長或 由理事會不時委任的 其他人代律師會在 該項申請上簽署並就宗教式誓章宣誓。 (1980年第 52號第2條; 1993年第57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