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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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紀律審裁組法律程序規則 - RULE 3

要求律師會考慮申訴的申請

第II部

針對律師、 律師的 僱員及實習律師而提出的 申請

(1981年第42號法律公告; 1992年第31號法律公告)

(1) 任何要求考慮對答辯人行為操守的 申訴的 申請, 須採用附表表格1, 由申請人以書面提出和簽署,
並須連同採用表格2作出的 宗教式誓章, 述明申 請人賴以支持其申請的 事實, 一併送交律師會。

(2) 凡申請是由律師會提出, 則可由秘書長或 由理事會不時委任的 其他人代律師會在
該項申請上簽署並就宗教式誓章宣誓。 (1980年第 52號第2條; 1993年第5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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