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及附加宗教式誓章 (1) 如律師紀律審裁組在 聆訊時覺得宗教式誓章所載的 指稱須予修訂或 增補, 則律師紀律審裁組可准許將該宗教式誓章修訂或 增補, 而在 此情況下, 必 須就該宗教式誓章重新宣誓。 (2) 如律師紀律審裁組認為有關修訂或 增補並不在 該宗教式誓章的 範圍內, 則律師紀律審裁組可要求將該等修訂或 增補收錄於另一份宗教式誓章內。 (1993年第57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