聆訊法律程序的命令 如屬就律師的 僱員或 實習律師而提出的 申請, 律師紀律審裁團的 審裁組召集人可在 任何一方提出申請後, 或 可自行動議, 命令在 根據本規則聆訊針對任何律師(該律師正在 僱用或 曾經僱用有關文員或 實習律師者)的 任何法律程序之前、 在 聆訊期間、 在 聆訊的 同時或 之後, 聆訊任何該等申請。 (1992年第31號法律公告; 1993年第57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