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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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紀律審裁組法律程序規則 - RULE 25

轉呈律師會理事會

第III部

(由1993年第57號法律公告廢除)

第IV部

一般條文

律師紀律審裁組可在 針對答辯人的 法律程序的 任何階段, 將案件或 其中任何方面轉呈理事會,
並可將該法律程序押後, 以待理事會就該法律程序作出考慮, 使理事會倘如此 決定時,
可根據第3條針對該答辯人採取進一步法律程序, 或 代原來的 申請人提出他的 申請。

(1980年第52號第2條; 1993年第5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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