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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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紀律審裁組法律程序規則 - RULE 14

證據

律師紀律審裁組可根據藉宗教式誓章提出的 證據, 就整宗案件或 任何一個或 多於一個的 個別事實進行聆訊或 行事;
但有關法律程序的 任何一方均可傳訊要求任何該等宗教式誓章的 宣誓人出席聆訊, 以作出口頭證供和接受盤問,
但如律師紀律審裁組信納該宣誓人不在 香港或 有任何其他好 的 及充分的 理由而不能親自在 聆訊上作供, 則屬例外。

(1993年第5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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