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認許為律師時的誓言 在 按照第5(2)條命令獲認許為律師的 人如此獲認許前, 須簽署以下誓言─ “本人, A.B. 謹此宣誓(或 謹以至誠, 據實聲明和確認), 本人定當盡所知所能, 誠懇和誠實地從事律師的 執業。 願主佑我。 ”: 但如屬聲明或 非宗教式誓章, 則該誓言的 最後4個字須予略去。 (1977年第55號法律公告; 1979年第274號法律公告; 1981年第198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