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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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許及註冊規則 - RULE 13
豁免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第V部
一般條文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可以特別理由, 並在 他認為需要的 條件下, 絕對地豁免或 在 任何指明的 期間豁免任何人,
無須辦理本規則所訂明的 任何正式手續, 並可在 任何上述條件下 減少或 縮短本規則訂明的 任何通知的 期限:
但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不得就申請獲認許為律師的 人而根據本條作出任何命令, 除非律師會已獲給予有關通知,
以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認為在 該情況下屬適當的 聆訊日期的 通 知, 並獲給予就該事宜陳詞的 機會。
(1999年第11號第3條; 2002年第23號第1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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