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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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許及註冊規則 - RULE 12D
根據本條例第40A(4) 條提出的寬免申請
(1) 根據本條例第40A(4) 條提出的 申請須藉傳票提出。
(2) 傳票須—
(a) 與第12B(2)條提述的 動議通知書同時送交存檔; 及
(b) 由申請人作出的 誓章支持, 該誓章須述明申請的 理由以及證實該等理由所需的 證據。
(3) 傳票和用以支持的 誓章的 文本須與根據第12C條送達的 動議通知書一併送達律政司司長及公證人協會。
(4) 根據本條提出的 申請—
(a) 可在 對根據第12B條提出的 申請作出裁定之前或 與此同時予以裁定; 及
(b) 可在 有進行或 沒有進行聆訊的 情況下予以裁定。
(5) 在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或 他根據本條例第40A(4A)條指定的 法官就申請作出裁定後, 司法常務官須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有關命令的 文本送 達有關申請人。
(2005年第28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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