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釋義 在 本規則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不反對委任書”(letter of no objection) 指根據第4條發出的 不反對委任書; “司法人員”(judicial officer) 指《 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 (第92章)第2條所界定的 司法人員; “考試”(examination) 就任何根據本條例第40A條申請要求獲委任為公證人的 人而言, 指《 公證人(考試)規則》 (第159章, 附屬法例AH)所訂 明的 考試。 “不反對委任書”(letter of no objection) “司法人員”(judicial officer) “考試”(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