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考試)規則 - 第159AH章 公證人(考試)規則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30/06/2005 (第159章第73D條) [2005年6月30日] 2005年第60號法律公告 (本為2005年第33號法律公告) 公證人(考試)規則 - SECT 1 (已失時效而略去) VerDate:30/06/2005 (已失時效而略去) 公證人(考試)規則 - SECT 1 生效日期 VerDate: 本規則自《1998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1998年第27號)(該條例第1及7條除外)的指定生效日期起實施。 公證人(考試)規則 - SECT 2 釋義 VerDate:30/06/2005 在本規則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考試”(examination) 指考核本規則指明的科目並按本規則所描述的方式進行的考試。 “考試”(examination) 公證人(考試)規則 - SECT 3 申請應考 VerDate:30/06/2005 任何人如有意參加考試,必須以書面向公證人協會提出申請。該申請必須— (a) 採用公證人協會理事會所認可的格式;及 (b) 連同附表訂明的申請費用。 公證人(考試)規則 - SECT 4 舉行及主持考試 VerDate:30/06/2005 (1) 公證人協會可於該會不時決定的時間及地點舉行考試。 (2) 公證人協會可自行主持考試,亦可委任主考員代該會主持考試。 公證人(考試)規則 - SECT 5 考試科目及範圍綱要 VerDate:30/06/2005 (1) 考試的科目如下— (a) 匯票;及 (b) 公證人實務。 (2) 考試必須以公證人協會理事會不時決定的範圍綱要為基礎。 (3) 如有意參加考試的人提出書面要求,公證人協會必須向該人免費提供考試範圍綱要的文本。 公證人(考試)規則 - SECT 6 考試費用 VerDate:30/06/2005 任何人如有意參加考試,必須按公證人協會理事會要求,向該理事會繳付附表訂明的考試費用。 公證人(考試)規則 - SECT 7 應考次數不限 VerDate:30/06/2005 任何人可無限次參加考試,但他必須在單一次的考試中於所有科目考取合格,方符合本條例第40A(1)(a)(iii)條的規定。 公證人(考試)規則 - SECT 8 通知考試結果 VerDate:30/06/2005 考試舉行後,公證人協會必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 (a) 以書面通知每名參加該次考試的人其考試成績;及 (b) 向每名在該次考試中考取合格的人發出證明書。 公證人(考試)規則 - SCHEDULE 附表 VerDate:30/06/2005 [第3及6條] 費用 項 事項 費用 $ 1. 申請考試 2000 2. 考試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