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的作出、送達及送交存檔 (1) 審裁組可在 完成研訊當日或 在 它所定的 較後日期, 就研訊作出命令。 (2) 凡命令將會在 某較後日期作出, 書記必須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以書面通知將作出該命令的 日期、 時間及地點知會申請人及答辯人。 (3) 書記必須在 命令作出後4天內, 將它送達申請人及答辯人。 (4) 書記必須在 命令作出後14天內, 按照本條例第40J(3)及40L(2)條將它送交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