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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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高級法律進修規定)規則 - SECT 10
覆核
(1) 對由執委會根據第3、 4、 5、 6、 7、 8或 9條就進修計劃的 實施所作出的 決定感到受屈的 人, 可在
獲悉該決定後1個月內, 以書面向執委會申 請覆核該決定。
(2) 執委會須考慮有關申請, 並可確認或 更改執委會所作出的 有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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