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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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報告規則 - RULE 10
向律師發出的通知
理事會根據本規則向律師或 他的 律師行發出的 每份通知, 須以書面作出, 由秘書親自簽署,
並以掛號郵遞方式寄往該律師或 他的 律師行在 律師會紀錄上最後所載的 地址, 而 該等通知在 如此發出與寄出後,
須當作已在 郵寄時間後的 48小時內由該律師或 他的 律師行收到。
(1980年第52號第2條; 1995年第492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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