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註冊牙醫可向註冊主任提出申請, 要求除已記入普通科名冊或 專科名冊內的 任何學位或 資格外, 在 該名冊內再加入委員會承認的 任何學位或 資格。 (2) 註冊主任接獲該申請後, 須將申請轉呈予委員會, 而委員會在 進行其認為需要的 研訊後, 須指示註冊主任將該學位或 資格記入有關的 名冊內, 或 指 示註冊主任拒絕將該學位或 資格記入有關的 名冊內。 (2006年第11號第3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