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銀行帳內的利率風險承擔
認可機構須就因其銀行帳持倉而引致的 該機構的 利率風險承擔, 披露—
(a) 該風險的 性質;
(b) 該機構用以計量該風險的 關鍵假設(包括關於貸款付還及沒有固定到期日的 存款的 表現的 假設);
(c) 該機構計量該風險的 頻密程度; 及
(d) 按照該機構用於壓力測試的 方法, 就重大的 利率向上或 向下變動而對收入或 經濟價值(或 該機構所使用的
其他有關計量值)的 改動, 並按貨幣作出 細目分類(如攸關的 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