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銀行業(披露)規則 - SECT 56
一般描述披露
(1) 在 符合第(2)款的 規定下, 認可機構須披露對因其業務引起的 主要風險類型的 描述。
(2) 在 不損害第(1)款的 一般性的 原則下, 認可機構須確保它依據該款披露的 描述—
(a) 包括其信用、 市場、 業務操作、 流動資產、 利率及外匯風險(在 本款中稱為“主體風險”);
(b) 涵蓋它用以識辨、 計量、 監察及管控主體風險的 政策、 程序及管控措施,
以及涵蓋它用以管理用作應付其主體風險的 風險承擔所需的 資本的 政策、 程序及管控措施; 及
(c) 包括對以下事項的 描述—
(i) 負責以下工作的 董事局成員或 高級管理人員的 職銜或 職位— (2006年第268號法律公告) (A) 監督風險管理; (B)
為每類型主體風險設定策略及政策; 及 (C) 設定確保(B)分節所提述的 策略及政策得以實施的 方法;
(ii) 該機構用以識辨和計量不同類型主體風險的 方法;
(iii) 有關批准交易(包括批准信貸權力的 轉授)和新產品及業務活動的 批准程序的 詳情;
(iv) 該機構用以監察和管控主體風險的 方法;
(v) 使用限額以管控主體風險;
(vi) 業務操作管控的 詳情; 及
(vii) 內部審計的 角色。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