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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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披露)規則 - SECT 56

一般描述披露

(1) 在 符合第(2)款的 規定下, 認可機構須披露對因其業務引起的 主要風險類型的 描述。

(2) 在 不損害第(1)款的 一般性的 原則下, 認可機構須確保它依據該款披露的 描述—

   (a)  包括其信用、 市場、 業務操作、 流動資產、 利率及外匯風險(在 本款中稱為“主體風險”);

   (b)  涵蓋它用以識辨、 計量、 監察及管控主體風險的 政策、 程序及管控措施,
        以及涵蓋它用以管理用作應付其主體風險的 風險承擔所需的 資本的 政策、 程序及管控措施; 及

   (c)  包括對以下事項的 描述—

        (i)    負責以下工作的 董事局成員或 高級管理人員的 職銜或 職位— (2006年第268號法律公告) (A) 監督風險管理; (B)
               為每類型主體風險設定策略及政策; 及 (C) 設定確保(B)分節所提述的 策略及政策得以實施的 方法;

        (ii)   該機構用以識辨和計量不同類型主體風險的 方法;

        (iii)  有關批准交易(包括批准信貸權力的 轉授)和新產品及業務活動的 批准程序的 詳情;

        (iv)   該機構用以監察和管控主體風險的 方法;

        (v)    使用限額以管控主體風險;

        (vi)   業務操作管控的 詳情; 及

        (vii)  內部審計的 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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