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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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披露)規則 - SECT 55
資本充足程度
認可機構須披露—
(a) 該機構用以評估其資本充足程度以應付現行及未來業務活動的 方法的 撮要;
(b) 該機構分別就使用STC計算法計算的 每一類別的 風險承擔的 資本規定;
(c) 該機構就證券化類別風險承擔的 資本規定;
(d) (在 符合第61(1)條的 規定下)該機構就市場風險按照以下計算法計算的 資本要求—
(i) 該機構根據《 資本規則》 用以計算其市場風險的 計算法; 或
(ii) 該機構根據《 資本規則》 第20(2)(a)條已獲批准而用以計算其市場風險的 計算法,
視情況所需而定; 及
(e) 按照該機構根據《 資本規則》 用以計算其業務操作風險的 計算法計算的 、 該機構的 業務操作風險的 資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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