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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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披露)規則 - SECT 55

資本充足程度

認可機構須披露—

   (a)  該機構用以評估其資本充足程度以應付現行及未來業務活動的 方法的 撮要;

   (b)  該機構分別就使用STC計算法計算的 每一類別的 風險承擔的 資本規定;

   (c)  該機構就證券化類別風險承擔的 資本規定;

   (d)  (在 符合第61(1)條的 規定下)該機構就市場風險按照以下計算法計算的 資本要求—

        (i)    該機構根據《 資本規則》 用以計算其市場風險的 計算法; 或

        (ii)   該機構根據《 資本規則》 第20(2)(a)條已獲批准而用以計算其市場風險的 計算法,
視情況所需而定; 及

   (e)  按照該機構根據《 資本規則》 用以計算其業務操作風險的 計算法計算的 、 該機構的 業務操作風險的 資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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