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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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資本)規則 - SECT 92
在某些情況下調整標準監管扣減
凡為施行第87、 88、 89、 90、 94、 95、 96或 100條—
(a) 產生某認可機構風險承擔的 交易的 假設最低持有期並非10個營業日; 或
(b) 某認可機構的 風險承擔以及就該承擔而向該機構提供的 認可抵押品, 並不如在
標準監管扣減中所假設受每天追繳保證金或 每天價值重估所規限, 則該機構須使用公式6以調整標準監管扣減。
公式6
就在 第92條列明的 情況調整標準監管扣減
H = H10 × 在 公式中— H = 就假設最短持有期的 差異以及追繳保證金和價值重估的 頻密程度的 差異作出調整後的 扣減; H10
= 基於假設最短持有期為10個營業日、 每天追繳保證金及每天價值重估的 標準監管扣減; NR =
認可抵押品每次追繳保證金或 每次價值重估之間的 實際天數; 及 TM = 表12列明的 某特定類別的 交易的
假設最短持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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