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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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資本)規則 - SECT 91
最短持有期
凡就認可機構的 風險承擔而言—
(a) 該承擔及就該承擔而提供的 認可抵押品每日均獲作出價值重估; 或
(b) 有規定該承擔的 承擔義務人, 須按每天按市價計值的 風險承擔價值及認可抵押品價值, 將就該承擔而提供的
認可抵押品的 價值, 調高至產生該承擔 的 交易的 條款所規定的 價值(在 本分部稱為“每天追繳保證金”),
則該機構為斷定是否需要根據第92條對適用於該認可抵押品及該承擔的 標準監管扣減作出調整, 須按產生該承擔的
交易類別視有關假設最短持有期為表12列明者。
表12
假設最短持有期
交易類別 假設最短持有期 條件
回購形式交易 5個營業日 每天追繳保證金 其他資本市場交易 10個營業日 每天追繳保證金 有抵押借貸的 交易 20個營業日
每天價值重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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