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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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資本)規則 - SECT 48

從核心資本及附加資本中的扣減

第4分部—從核心資本及附加資本中的 扣減

(1) 認可機構須從其核心資本中扣減—

   (a)  獲該機構確認為該機構的 無形資產的 任何商譽的 數額; (2006年第267號法律公告)

   (b)  該機構的 其他無形資產的 數額;

   (c)  該機構的 遞延稅項資產淨額的 數額;

   (d)  因該機構擔任發起機構的 證券化交易而產生的 出售收益的 數額; 及

   (e)  在 根據第(5)款給予該機構的 通知指明的 任何其他證券化類別風險承擔。

(2) 在 不抵觸第49(1)條的 條文下, 認可機構須從其核心資本及附加資本兩者中扣減—

   (a)  (在 不抵觸第(3)款的 條文下)該機構持有的 該機構的 控股公司的 股份的 數額;

   (b)  (如該機構使用IRB計算法, 且該機構的 第45(3)(a)條提述的 EL總額超過該機構的 該條提述的
        合資格準備金總額)EL總額超過合資 格準備金總額之數;

   (c)  (在 不抵觸第(3)款的 條文下)該機構持有的 由某公司發行的 股份及其他監管資本票據的 數額, 而該機構在
        該公司的 大會上有權行使超過 20%的 表決權或 有權在 該公司的 大會上控制超過20%的 表決權的
        行使(不論該公司是否該機構的 附屬公司), 但不包括—

        (i)    該機構持有的 該機構的 附屬公司的 股份及其他監管資本票據, 而該附屬公司是某項綜合規定的 標的 ; 或

        (ii)   該機構因該機構的 附屬公司持有的 土地及建築物價值重估而產生, 且不屬第42(2)條中“儲備”的 定義所指的
               儲備;

   (d)  (在 不抵觸第(3)款的 條文下)該機構持有的 該機構的 任何有關附屬企業的 股份及其他監管資本票據的 數額,
        但不包括—

        (i)    屬(c)段所指的 任何上述持有; 或

        (ii)   憑藉屬(c)段第(i)或 (ii)節所指的 而被豁除於(c)段之外的 任何上述持有;

   (e)  (在 不抵觸第(3)款的 條文下)該機構持有的 不屬(a)、 (c)或 (d)段所指的 由任何銀行發行的
        股份及其他監管資本票據的 數額, 但如該 機構向金融管理專員顯示而使他信納該項持有符合以下條件則除外—

        (i)    不是2名或 多於2名的 人同意互相持有對方的 資本的 安排的 標的 ; 或

        (ii)   在 其他方面不屬一項策略性投資;

   (f)  (在 不抵觸第(3)款的 條文下)以下數額—

        (i)    該機構向該機構的 連繫公司作出的 不屬(a)、 (c)、 (d)或 (e)段所指的 貸款;

        (ii)   該機構持有的 該機構的 連繫公司發行的 不屬(a)、 (c)、 (d)或 (e)段所指的 股份及債權證; 及

        (iii)  該機構就該機構的 連繫公司的 債務給予的 不屬(a)、 (c)、 (d)或 (e)段所指的 擔保,
               但如該機構向金融管理專員顯示而使他信納該貸款是在 該機構業務的 通常運作中作出的 、
               該股份及債權證是在 該機構業務的 通常運作中持有的 或 該擔保是在 該機構業務的 通 常運作中給予的
               (視屬何情況而定), 則屬例外;

   (g)  (在 不抵觸第(3)款的 條文下, 如該機構持有任何公司的 不屬(a)、 (c)、 (d)、 (e)或 (f)段所指的 股份, 而該項持有的
        淨帳面價 值超過在 該機構的 以對上一個季度終結日為準的 資本充足比率申報表內報告的 該機構的 資本基礎的
        15%)超過該15%的 該項持有的 淨帳面價值的 數額;

   (h)  (在 不抵觸第(4)款及第49(2)條的 條文下)關於—

   (i)  屬證券商號或 保險商號; 及

        (ii)   不屬向該機構施加的 綜合規定的 標的 , 的 該機構的 附屬公司的 任何有關資本短欠的 數額;

        (i)    (如該機構使用PD/LGD計算法計算其股權風險承擔方面的 信用風險)按照第223條計算的 該等風險承擔的 EL額; 及

   (j)  為施行本段而在 附表5指明的 其他數額。

(3) 根據第(2)(a)、 (c)、 (d)、 (e)、 (f)及(g)款須從認可機構的 核心資本及附加資本兩者中扣減的 每項股份持有的 數額,
均須 扣除根據第(1)(a)款扣減的 商譽(關乎各自的 股份持有者)的 任何數額。

(4) 凡屬證券商號或 保險商號的 認可機構的 附屬公司不能符合適用於它的 最低資本規定, 亦不能在 該證券商號或
保險商號(視屬何情況而定)的 證券規 管當局或 保險規管當局決定或 訂明的 期間內補救該項違反, 則—

   (a)  該機構須在 它知悉該項不能符合後, 於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關於該證券商號或 保險商號(視屬何情況而定)的
        資料及該項不能符合的 詳情的 書面 通知, 給予金融管理專員; 及

   (b)  金融管理專員可藉給予該機構書面通知, 在 該通知指明的 日期或 事件發生開始至該通知指明的 日期或
        事件發生為止, 要求該機構在 斷定其資本基礎 時, 扣減金融管理專員認為代表該證券商號或
        保險商號(視屬何情況而定)在 符合該最低資本規定方面短欠的 數額。

(5) 金融管理專員可藉給予認可機構書面通知, 要求該機構從其核心資本中扣減該通知指明的 該機構的
證券化類別風險承擔。

(6) 為免生疑問, 現宣布—

   (a)  第(2)(c)(i)款所指的 豁除, 只在 當認可機構是以單獨基礎計算其資本充足比率的 情況下不適用;

   (b)  (就以單獨—綜合基礎計算其資本充足比率的 認可機構而言)在 第(2)(c)(i)款中對“附屬公司”的 提述指該機構的
        單獨—綜合附屬公 司。

(7) 在 本條中—

 “有關附屬企業”(relevant subsidiary undertaking) 就認可機構而言, 指符合以下說明的 該機構的 附屬企業—

   (a)  不在 就該機構而在 第79A(1)條規定或 第98(2)條規定指明的 綜合範圍內; 及

   (b)  在 香港會計師公會理事會依據《 專業會計師條例》 (第50章)第18A條發出的 會計準則指明的 綜合範圍內;
       

 “有關資本短欠”(relevant capital shortfall) 就認可機構的 附屬公司而言, 指根據第(4)款就該附屬公司給予該機構的
        通知指明的 數額。

 “有關附屬企業”(relevant subsidiary undertaking)

 “有關資本短欠”(relevant capital shortf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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