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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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資本)規則 - SECT 26
金融管理專員在使用STO計算法或ASA計算法的認可機構不再符合指明的規定時可採取的措施
(1) 凡—
(a) 認可機構使用STO計算法或 ASA計算法計算其業務操作風險; 及
(b) 金融管理專員信納, 如該機構根據第25(1)條提出新的 申請, 要求批准使用STO計算法或
ASA計算法計算其業務操作風險, 該批准會憑藉 第25(3)條被拒絕, 則金融管理專員可藉給予該機構書面通知,
規定該機構使用BIA計算法代替STO計算法或 ASA計算法(視屬何情況而定), 計算其業務操作風險。
(2) 根據第(1)款給予某認可機構的 通知, 可規定該機構自該通知指明的 日期或 指明的 事件發生時開始至該通知指明的
日期或 指明的 事件發生時為止 的 期間, 使用BIA計算法計算它就所有業務或 該通知指明的 其部分業務的
業務操作風險。
(3) 根據第(1)款獲給予通知的 認可機構須遵從該通知的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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