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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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資本)規則 - SECT 25
認可機構可申請批准以使用STO計算法或ASA計算法計算其業務操作風險
(1) 認可機構可向金融管理專員申請批准, 以使用STO計算法或 ASA計算法計算其業務操作風險。
(2) 在 第(3)及(4)款的 規限下, 金融管理專員須就認可機構根據第(1)款提出的 申請, 作出以下決定—
(a) 給予該機構批准, 以使用STO計算法或 ASA計算法計算其業務操作風險; 或
(b) 拒絕給予該批准。
(3) 在 不損害第(2)(b)款的 一般性的 原則下, 如在 附表4指明的 規定中, 就某認可機構有一項或 多於一項適用於該機構或
就該機構而適用的 規定 未獲符合, 則金融管理專員須拒絕給予該機構批准, 以使用STO計算法或
ASA計算法計算其業務操作風險。
(4) 除非認可機構向金融管理專員顯示而使他信納, 使用ASA計算法, 會較使用STO計算法對該機構承受的
業務操作風險程度提供更準確的 評估, 否則金融管理專員不得給予該機構批准, 以使用ASA計算法計算其業務操作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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