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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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資本)規則 - SECT 23

撤銷根據第22條給予的豁免

(1) 凡—

   (a)  認可機構根據第22(1)條獲豁免而不受第17條規限; 及

   (b)  金融管理專員信納, 如該機構並非已如此獲得豁免, 該豁免會憑藉該機構不能如在
        第22(1)條指明使金融管理專員信納而被拒絕, 則金融管理專員可藉給予該機構書面通知, 自該通知指明的 日期或
        指明的 事件發生時開始, 撤銷根據第22(1)條給予的 豁免。

(2) 在 緊接根據第22(1)條給予某認可機構的 豁免根據本條被撤銷後, 第17條即適用於該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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