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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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資本)規則 - SECT 20

認可機構可申請批准以使用母銀行使用的計算法計算該機構的市場風險

(1) 認可機構可向金融管理專員申請批准, 以使用其母銀行使用的 計算法計算該機構的 市場風險。

(2) 在 第(3)款的 規限下, 金融管理專員須就認可機構根據第(1)款提出的 申請, 作出以下決定—

   (a)  給予該機構批准, 以使用其母銀行使用的 計算法計算該機構的 市場風險; 或

   (b)  拒絕給予該批准。

(3) 在 不損害第(2)(b)款的 一般性的 原則下, 除非符合以下條件, 否則金融管理專員須拒絕給予認可機構批准,
以使用其母銀行使用的 計算法計 算該機構的 市場風險—

   (a)  該機構向金融管理專員顯示而使他信納使用該計算法不會重大影響該機構就市場風險的 監管資本的 計算; 及

   (b)  金融管理專員認為, 該母銀行在 計算市場風險方面, 是受到有關銀行業監管當局充分監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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