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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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資本)規則 - SECT 17
認可機構須只使用STM計算法、IMM計算法或母銀行使用的計算法計算其市場風險
第5分部—計算市場風險的 訂明計算法
(1) 認可機構(根據第22(1)條獲豁免的 認可機構除外)—
(a) 除(b)及(c)段另有規定外, 須使用STM計算法計算其市場風險;
(b) 在 第18(5)條的 規限下, 只有在 該機構根據第18(2)(a)條獲得批准使用IMM計算法計算其市場風險的 情況下,
方可使用該計算法計 算該風險;
(c) 只有在 該機構根據第20(2)(a)條獲得批准使用其母銀行使用的 計算法計算該機構的 市場風險的 情況下,
方可使用該計算法計算該風險。
(2) 第(1)款並不阻止認可機構以任何組合方式混合使用STM計算法、 IMM計算法及其母銀行使用的
計算法計算其市場風險(如混合使用該等計 算法是由本規則另一條文明文准許, 並是按照該條文進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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