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艇及貨運碼頭(供水)規例 - 第141A章 船艇及貨運碼頭(供水)規例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30/06/1997 (第141章第8條) [1937年9月17日] (本為1937年第659號政府公告) 船艇及貨運碼頭(供水)規例 - REGULATION 1 VerDate:30/06/1997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飲用水”(drinking water) 指人類使用或為人類使用而供應的水,但不包括供應只作其他用途的水。 “飲用水”(drinking water) 船艇及貨運碼頭(供水)規例 - REGULATION 2 VerDate:02/01/2007 “衞生狀況”(in a sanitary condition) (1) 即使根據《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548章)訂立的任何規例另有規定,或即使有依據該等規例而發出的任何證明書或牌照,任何船隻不得 作為供水船航行,除非該船隻及為貯水在該船隻上、從該船隻供水或與該船隻相關而使用的櫃、喉管、軟管、泵以及其他配件、裝置及用具均已獲衞生署署長認可,並維持 在令衞生署署長感到滿意的妥善維修及衞生狀況。 (2005年第24號第55條) (2) 任何人不得向任何供水船供應任何水,亦不得從任何貨運碼頭供應任何飲用水,除非所有用作供應該等水或與供應該等水相關而使用的櫃、喉管、 軟管、泵以及其他配件、裝置及用具均已獲衞生署署長認可,並維持在令衞生署署長感到滿意的妥善維修及衞生狀況。 (3) 就本條而言,“衞生狀況”(in a sanitary condition) 須當作包括衞生署署長可不時指示作出的刷石灰、洗刷水 泥、消毒及清潔。 (1989年第76號法律公告) 船艇及貨運碼頭(供水)規例 - REGULATION 2 VerDate:30/06/1997 (1) 即使根據《商船條例》(第281章)訂立的任何規例另有規定,或即使有依據該等規例而發給的任何牌照,任何船隻不得作為供水船航行,除非 該船隻及為貯水在該船隻上、從該船隻供水或與該船隻相關而使用的櫃、喉管、軟管、泵以及其他配件、裝置及用具均已獲衞生署署長認可,並維持在令衞生署署長感到滿 意的妥善維修及衞生狀況。 (2) 任何人不得向任何供水船供應任何水,亦不得從任何貨運碼頭供應任何飲用水,除非所有用作供應該等水或與供應該等水相關而使用的櫃、喉管、 軟管、泵以及其他配件、裝置及用具均已獲衞生署署長認可,並維持在令衞生署署長感到滿意的妥善維修及衞生狀況。 (3) 就本條而言,“衞生狀況”(in a sanitary condition) 須當作包括衞生署署長可不時指示作出的刷石灰、洗刷水 泥、消毒及清潔。 (1989年第76號法律公告) “衞生狀況”(in a sanitary condition) 船艇及貨運碼頭(供水)規例 - REGULATION 3 VerDate:30/06/1997 不得容受任何動物或禽鳥處於任何供水船之內或之上,亦不得容受任何動物或禽鳥處於可能會污染該供水船獲供水的任何地方。 船艇及貨運碼頭(供水)規例 - REGULATION 4 VerDate:30/06/1997 每名向任何供水船供水的人、每名掌管任何供水船的人,以及每名從任何貨運碼頭供應飲用水的人,均須准許衞生署署長、衞生署署長指派的任何人員,以及任何衞生主任 檢查供水情況或該供水船,並從中拿取水的樣本。 (1989年第76號法律公告) 船艇及貨運碼頭(供水)規例 - REGULATION 5 VerDate:30/06/1997 任何人不得向供水船或從供水船供應,或容受向供水船或從供水船供應任何衞生署署長宣布為不適宜人類使用的水,亦不得從任何貨運碼頭或容受從貨運碼頭供應衞生署署 長宣布為不適宜人類使用的飲用水。 (1989年第76號法律公告) 船艇及貨運碼頭(供水)規例 - REGULATION 6 VerDate:30/06/1997 任何人違反第2、3、4或5條,可處罰款$2500。 (1994年第80號法律公告) 船艇及貨運碼頭(供水)規例 - REGULATION 7 VerDate:30/06/1997 本規例可引稱為《船艇及貨運碼頭(供水)規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