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持牌人不得出租或使用某些馬匹
任何馬匹─
(i) 未滿2歲; 或
(ii) 是懷孕的 母馬或 是產後不足3個月的 母馬; 或
(iii) 當時的 狀況是一旦被策騎則相當可能會導致其遭受痛苦, 則任何獲批給牌照的 人不得─
(a) 出租或 安排出租或 准許出租該馬匹供人策騎; 或
(b) 使用或 安排使用或 准許使用該馬匹提供騎術指導; 或
(c) 使用或 安排使用或 准許使用該馬匹進行騎術示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