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屠體及家禽產品須接受額外檢查
(1) 在 不損害任何其他條文的 原則下, 每當督察有所要求(督察可經常提出要求), 每個屠體及每件家禽產品均可在
處所內被檢查。
(2) 根據第(1)款進行檢查時, 如督察發現任何屠體或 家禽產品是─
(a) 不衞生的 ;
(b) 經攙雜的 ; 或
(c) 不可食用的 , 則督察須將該屠體或 產品─
(i) 宣告不合格, 並加上標記牌以示被宣告不合格;
(ii) 放置在 根據第40條設置的 容器內; 及
(iii) 按照第91條處置或 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