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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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屠宰供出口)規例 - REGULATION 84

在宰後檢查時宣告屠體不合格

(1) 在 不抵觸第(2)、 (3)及(4)款的 條文下, 如在 宰後檢查時發現屠體有以下情況, 則該屠體須被宣告不合格─

   (a)  經攙雜;

   (b)  有疾病;

   (c)  不衞生;

   (d)  嚴重瘀傷;

   (e)  被─

        (i)    任何種類的 揮發油污染;

        (ii)   毒藥污染;

        (iii)  氣體污染;

        (iv)   浸燙水污染氣囊系統; 或

        (v)    可使屠體變成不衞生的 物質污染;

   (f)  浸燙過度, 以致肉質呈現經烹煮的 外表;

   (g)  受任何有害的 宰後變化影響; 或

   (h)  有萎黃病。

(2) 如屠體在 宰後檢查時顯示有以下任何一項感染的 證據, 則該屠體須被宣告不合格─

(a) 結核病;

   (b)  成紅細胞增多症、 成粒細胞增多症、 雞神經淋巴瘤病或 其他形式的

 ─

        (i)    淋巴瘤病;

        (ii)   髓細胞瘤病; 或

        (iii)  家禽白血病;

   (c)  敗血病或 其他毒血症疾病;

   (d)  反常的 生理狀態;

   (e)  有如下特徵的 疾病, 即: 在 肉中存在 會危害食用該肉的 人的 生物體或 毒素;

   (f)  炎症過程或 系統性障礙;

   (g)  腫瘤; 或

   (h)  寄生蟲感染或 由該種感染造成的 任何損傷。

(3) 如督察認為─

(a) 任何家禽並非按照本規例屠宰而死亡; 或

   (b)  任何屠體因任何原因而不適合或 不適宜供人食用, 則該家禽或 屠體須被宣告不合格。

(4) 督察如認為任何屠體及家禽產品可能已被以下物質污染, 則須宣告該等屠體及家禽產品不合格─

   (a)  濫溢的 水; 或

   (b)  受污染的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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