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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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屠宰供出口)規例 - REGULATION 84
在宰後檢查時宣告屠體不合格
(1) 在 不抵觸第(2)、 (3)及(4)款的 條文下, 如在 宰後檢查時發現屠體有以下情況, 則該屠體須被宣告不合格─
(a) 經攙雜;
(b) 有疾病;
(c) 不衞生;
(d) 嚴重瘀傷;
(e) 被─
(i) 任何種類的 揮發油污染;
(ii) 毒藥污染;
(iii) 氣體污染;
(iv) 浸燙水污染氣囊系統; 或
(v) 可使屠體變成不衞生的 物質污染;
(f) 浸燙過度, 以致肉質呈現經烹煮的 外表;
(g) 受任何有害的 宰後變化影響; 或
(h) 有萎黃病。
(2) 如屠體在 宰後檢查時顯示有以下任何一項感染的 證據, 則該屠體須被宣告不合格─
(a) 結核病;
(b) 成紅細胞增多症、 成粒細胞增多症、 雞神經淋巴瘤病或 其他形式的
─
(i) 淋巴瘤病;
(ii) 髓細胞瘤病; 或
(iii) 家禽白血病;
(c) 敗血病或 其他毒血症疾病;
(d) 反常的 生理狀態;
(e) 有如下特徵的 疾病, 即: 在 肉中存在 會危害食用該肉的 人的 生物體或 毒素;
(f) 炎症過程或 系統性障礙;
(g) 腫瘤; 或
(h) 寄生蟲感染或 由該種感染造成的 任何損傷。
(3) 如督察認為─
(a) 任何家禽並非按照本規例屠宰而死亡; 或
(b) 任何屠體因任何原因而不適合或 不適宜供人食用, 則該家禽或 屠體須被宣告不合格。
(4) 督察如認為任何屠體及家禽產品可能已被以下物質污染, 則須宣告該等屠體及家禽產品不合格─
(a) 濫溢的 水; 或
(b) 受污染的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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