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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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屠宰供出口)規例 - REGULATION 65
用於運送屠體及家禽產品的車輛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任何人不得使用或 准許使用車輛運送在 家禽出口工廠加工處理的 屠體或 家禽產品, 除非─
(a) 該車輛是清潔和合乎衞生的 ; 及
(b) 已獲署長批准如此使用該車輛。
(2) 第(1)款(b)段並不適用於用車輛運送裝在 緊密加封的 罐頭內的 屠體或 家禽產品。
(3) 署長須拒絕批准使用車輛運送屠體或 家禽產品, 除非─
(a) 車輛的 托盤或 載貨部分─
(i) 設有永久的 固定上蓋; 或
(ii) 配備某些經署長批准的 設備, 以保護所運載的 屠體及家禽產品和防止該等屠體及家禽產品受到污染; 及
(b) 署長認為該車輛在 各方面均適用於運送屠體及家禽產品。
(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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