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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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屠宰供出口)規例 - REGULATION 60

吸煙、吐痰及個人衞生

(1) 任何人不得─

   (a)  吸煙;

   (b)  吐痰; 或

   (c)  在 處所內任何作以下用途的 部分作任何其他不合乎生的 作為─

        (i)    屠宰家禽; 或

        (ii)   檢查、 加工處理、 處理或 貯存屠體或 家禽產品。

(2) 任何有以下情況的 僱員─

   (a)  手部或 身體的 任何外露部分有膿毒性傷口、 癤、 疔或 未癒合的 瘡;

   (b)  患有腹瀉或 嘔吐;

   (c)  耳朵或 眼睛有膿毒性流出物流出; 或

   (d)  有理由相信他可能是結核病、 霍亂、 傷寒、 副傷寒、 痢疾病菌的 帶菌者或 是食物中毒或 腸道傳染病的 帶菌者,
        須立即通知持牌人, 並不得處理─

        (i)    家禽、 屠體或 家禽產品; 及

        (ii)   相當可能會接觸家禽、 屠體或 家禽產品的 設備。

(3) 除非獲衞生主任的 書面許可, 否則任何持牌人均不得准許他知道或 有理由相信可能患有第(2)款所提述的 任何情況或
疾病的 僱員─

   (a)  處理家禽、 屠體或 家禽產品, 或 處理相當可能會接觸家禽、 屠體或 家禽產品的 設備或 包裝物料; 或

   (b)  處身於處所內任何有屠體或 家禽產品暴露的 部分或 用於處理屠體或 家禽產品的 部分。

(4) 每名從事處理屠體或 家禽產品的 僱員, 在 從事該等工作時, 須─

   (a)  使其手部、 手指甲及其身體可能接觸到屠體或 家禽產品的 所有部分在 合理的 切實可行範圍內均保持清潔;

   (b)  在

 ─

        (i)    使用洗手間後; 及

        (ii)   更衣後, 立即徹底清洗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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