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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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屠宰供出口)規例 - REGULATION 60
吸煙、吐痰及個人衞生
(1) 任何人不得─
(a) 吸煙;
(b) 吐痰; 或
(c) 在 處所內任何作以下用途的 部分作任何其他不合乎生的 作為─
(i) 屠宰家禽; 或
(ii) 檢查、 加工處理、 處理或 貯存屠體或 家禽產品。
(2) 任何有以下情況的 僱員─
(a) 手部或 身體的 任何外露部分有膿毒性傷口、 癤、 疔或 未癒合的 瘡;
(b) 患有腹瀉或 嘔吐;
(c) 耳朵或 眼睛有膿毒性流出物流出; 或
(d) 有理由相信他可能是結核病、 霍亂、 傷寒、 副傷寒、 痢疾病菌的 帶菌者或 是食物中毒或 腸道傳染病的 帶菌者,
須立即通知持牌人, 並不得處理─
(i) 家禽、 屠體或 家禽產品; 及
(ii) 相當可能會接觸家禽、 屠體或 家禽產品的 設備。
(3) 除非獲衞生主任的 書面許可, 否則任何持牌人均不得准許他知道或 有理由相信可能患有第(2)款所提述的 任何情況或
疾病的 僱員─
(a) 處理家禽、 屠體或 家禽產品, 或 處理相當可能會接觸家禽、 屠體或 家禽產品的 設備或 包裝物料; 或
(b) 處身於處所內任何有屠體或 家禽產品暴露的 部分或 用於處理屠體或 家禽產品的 部分。
(4) 每名從事處理屠體或 家禽產品的 僱員, 在 從事該等工作時, 須─
(a) 使其手部、 手指甲及其身體可能接觸到屠體或 家禽產品的 所有部分在 合理的 切實可行範圍內均保持清潔;
(b) 在
─
(i) 使用洗手間後; 及
(ii) 更衣後, 立即徹底清洗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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