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 第139E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引稱
2. 釋義
3. 對於向指明的國家輸出屠體及家禽產品的管制
3A. 對航空過境或航空轉運貨物的適用
4. 禁止將處所用作家禽出口工廠
5. 牌照的批給
6. 申請牌照
7. 牌照的撤銷
8. 牌照的交還
9. 署長須將撤銷或交還准許處所用作家禽出口工廠的牌照一事通知適當的主管當局
10. 持牌人離開香港須通知署長
11. 移去在批給牌照時已在處所內的屠體及家禽產品
12. 處所的位置及遮蔽
13. 門
14. 設置獨立房間及隔室
15. 垃圾房
16. 須設置獨立房間或隔室以供容納有待進一步檢查的屠體
17. 冷卻及冷凝設備
18. 須設置焚化爐
19. 處所及設備的保養
20. 鍋爐的位置
21. 為督察提供的設備及設施
22. 沐浴間、淋浴間及洗手間
23. 進食
24. 地面、牆壁等的構造及終飾
25. 排水及水管
26. 污水及排水系統
27. 須設有適合飲用的水供應
28. 熱水供應
29. 洗手間設備及清洗設施
30. 衣物的貯存及僱員更衣設施
31. 照明
32. 通風
33. 設備
34. 須設置托盤
35. 輸送系統
36. 冷凍及解凍缸
37. 須設置
38. 噴水設備
39. 設置消毒設備
40. 拖車及容器
41. 冷藏及冷凝設備
42. 拔毛機械
43. 對使用用於處理或配製非供人食用的物質的設備的限制
44. 未經署長同意不得更改處所
45. 處所
46. 家禽飼養籠及糞便盆
47. 褪毛缸
48. 設備須每天清潔
49. 冷凍缸及解凍缸的清潔
50. 托盤及輸送帶
51. 設備清洗後須滴乾
52. 檢查、加工處理、處理和貯存屠體及家禽產品須採用清潔且合乎衞生的方法
53. 屠體、肉類、家禽及動物產品不得帶進家禽出口工廠
54. 可引起令人不快的情況或氣味的物質的貯存及處理
55. 將雜臟及廢物移離工廠
56. 容器及包裝物料
57. 包裝
58. 容器的襯裏
59. 防護衣物
60. 吸煙、吐痰及個人衞生
61. 對害蟲的預防措施
62. 消毒劑及殺蟲劑的使用
63. 在加工處理屠體或配製家禽產品時使用的物質及配料
64. 須就有屠體或家禽產品懷疑被污染、不衞生或經攙雜通知督察
65. 用於運送屠體及家禽產品的車輛
66. 由督察進行檢查
67. 家禽須接受宰前檢查
68. 對家禽進入處所及屠宰室的限制
69. 提交家禽供宰前檢查
70. 在宰前檢查時宣告家禽不合格
71. 就在宰前檢查時被宣告不合格的家禽而訂的禁止事項及程序
72. 在宰前檢查時被歸入受懷疑類別的家禽
73. 在宰前檢查時被歸入合格類別的家禽
74. 對在屠宰前餵飼家禽的限制
75. 屠宰方法
76. 屠宰地點
77. 第VI部的適用範圍
78. 浸燙、拔毛及放血
79. 鉗毛
80. 燒毛、排糞及清洗
81. 在宰後檢查前不得移去頭臚、腳及內臟
82. 對移走屠體的限制
83. 宰後檢查
84. 在宰後檢查時宣告屠體不合格
85. 對屠體進行切割
86. 受懷疑的屠體
87. 在宰後檢查時被列為合格的屠體
88. 屠體及家禽產品須接受額外檢查
89. 處理被宣告不合格的屠體的程序
90. 無須就被宣告不合格的屠體或家禽產品支付補償
91. 對被宣告不合格的屠體的處置及處理
92. 屠體的清洗及冷凍
93. 對使用添加劑的限制
94. 內臟的處置
95. 屠體及家禽產品須予保存
96. 展開和完成保存工序的期限
97. 冷凝
98. 製成罐頭
99. 採用脫水方法保存
100. 採用醃製或鹽漬的方法保存
101. 督察不得在家禽方面有經濟上的利害關係
102. 持牌人須就檢查服務付款
103. 督察須向署長報告違例情況
104. 督察可禁止使用違反本規例的設備、房間或隔室
105. 檢查標記
106. 標籤及標記不得直接施用於屠體或家禽產品上
107. 標記牌
108. 標籤
109. 檢查標記及標籤的樣本須送交適當主管當局以作知會
110. 出口證明書
111. 署長一經批給准予將處所用作家禽出口工廠的牌照須將有關資料給予適當主管當局
112. 紀錄
113. 署長可更改或撤銷督察的決定
114. 感到受屈的人有上訴權利
115. 因妨擾而負上的法律責任不受影響
116. 署長表示批准的方式
117. 罪行
118. 檢控的展開
119. 署長向持牌人發出指示的權力
120. 本規例的規定乃增補而非減損其他成文法則
SCHEDULE 1
SCHEDULE 2
SCHEDULE 3
SCHEDULE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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