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 第139A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過境的動物及禽鳥
1A. 釋義
2. 須適當處理糞便和墊料
3. 若非根據特別許可證不得將屍體或屠體移走
3A. (由1983年第353號法律公告廢除)
4. 將動物及禽鳥移走
5. 在特准登岸處將動物移走
6. (由1983年第353號法律公告廢除)
7. 獲許可人的責任
7A. 進口禽鳥須附有有效健康證明書
7B. 進口禽鳥的指定進口地點
8. 高級獸醫官可安排將患有疾病的動物或禽鳥毀滅
9. 進口動物須帶往持牌屠房或政府倉庫
9A. 進口禽鳥須帶往指定地方
9B. 進口鵪鶉須帶往指明處所
9C. 在香港境內分開運送鵪鶉
10. 根據特別許可證帶進香港的動物及禽鳥
11. 有關糞便及墊料的條文
12. 由高級獸醫官扣留動物或禽鳥
13. 馬科動物須接受馬鼻疽菌素試驗
13A. 從進口禽鳥抽取樣本以作化驗
14. 被釋放不再接受檢疫之前所需的資料
15. 高級獸醫官對於被分隔的動物的權力
16. 高級獸醫官須作出報告
17. 擁有人安排將動物屠宰的權力
18. 為屠宰可准許移轉
19. 擁有人須繳付費用
20. 對將動物、禽鳥或其他東西移離分隔地點的限制
21. 被傳染的屠體、屍體等的處置
22. 掌管人有責任知悉動物或禽鳥的健康狀況
23. 掌管動物或禽鳥的人有責任就疾病的存在作出通知
24. 警務人員在接獲疾病通知後須作出查訊
25. 臨時宣布某地方為受傳染的地區
26. 臨時通知須界定有關規定
27. 臨時通知的送達
28. 須就臨時通知的詳情作出報告
29. 高級獸醫官須巡視經臨時通知宣布為受傳染的地方
30. 署長可宣布某地方為受傳染的地方
31. 禁止將動物等移離受傳染的地方
32. 禁止進入受傳染的地方
33. 擁有人或佔用人須提供便利以進行檢查及消毒
34. 根據署長的命令移走動物或禽鳥
35. 署長命令屠宰患有或接觸過有關疾病的動物或禽鳥的權力
36. 禁止埋葬或撿掘屠體或屍體,但在監督下行事除外
36A. 集合牛隻以供檢查的責任
36B. 為牛隻進行檢查、防疫注射等的權力
36C. 禁止私人進行防疫注射
36D. 禁止非法加上紋身標記等
36E. 適用範圍
37. 釋義
38. 供屠宰的動物須安置在政府倉庫內
39. 使用倉庫的費用
40. 禁止在無許可證的情況下將動物移走
41. 動物的擁有人須提供食物
42. 政府無須承受責任
43. 禁止向動物灌以物質
44. 禁止未獲授權的人進入倉庫
45. 禁止污言穢語和醉酒
46. 禁止將酒類帶入倉庫
47. 使用倉庫的申請須以書面提出
48. 須服從命令
49. 禁止妨礙
50. 禁止行為不檢
51. 開放時間由署長編定
52. 須發出關閉通知書
53. 動物進入倉庫前須接受檢查
54. 須妥善束縛牲畜
55. 有爭議時所採取的程序
56. 禁止手推車或車輛造成妨礙
57. 罰則
57A. 許可證和特別許可證的發出
58. 引稱
SCHEDULE 1
SCHEDULE 2
SCHEDULE 3
SCHEDULE 4
SCHEDULE 5
SCHEDULE 6
[ Note: This table has been automatically generated and may be incomplet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