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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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劑業及毒藥規例 - REGULATION 17

銷售商的姓名或名稱及處所地址

(1) 本條例第27(d)條(該條規定盛載毒藥的 容器上須加上標籤標明銷售商的 姓名或 名稱以及銷售毒藥的 處所的
地址)適用於本條例第32條所提 述的 交易, 但對下列各項則不適用─

   (a)  為盛載於同一容器以供再次銷售而銷售的 物品; 或

   (b)  供輸往香港以外地方的 購買人的 毒藥。

(2) 如毒藥是由貨倉或 倉庫供應的 , 而在 盛載毒藥的 容器上已加上標籤標明供應人的 主要營業地址,
則本條例第27(d)條的 規定即當作已獲遵從。

(3) 凡任何毒藥(附表1所列物質除外)是裝載在 容器及外層包裝內而銷售,
而該容器及包裝是銷售商取得該毒藥時用以裝載該毒藥的 , 則如銷售商的 姓名或 名稱以及銷售該毒藥的 處所的
地址僅出現在 外層包裝上亦屬足夠。

(4) 凡超過一個人的 姓名或 名稱或 超過一個地址出現在 標籤上, 則標籤上須有字句清晰說明哪人是銷售商,
以及該毒藥是在 哪個地址銷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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