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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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劑業及毒藥規例 - REGULATION 14
關於毒藥比例的詳情的標籤
就本條例第27(b)條(該條規定含有毒藥的 製劑須加上標籤標明其內每種毒藥所佔比例的 詳情)而言─
(a) 如屬含有附表4第1欄指明的 毒藥的 製劑, 則在 標籤上說明在 該附表第2欄內與該毒藥說明相對處所指明的 詳情,
即屬足夠;
(b) 如屬按照第13(2)條命名的 物質、 製劑或 外科敷料, 則無須在 標籤上說明該物質、 製劑或 外科敷料所含毒藥的
比例; 如屬該物質或 製劑的 任何 稀釋物、 濃縮物或 混合物, 則說明該物質或 製劑在 該稀釋物、 濃縮物或
混合物全部成分中所佔比例, 即屬足夠;
(c) 如毒藥屬片劑、 丸劑、 膠囊藥劑、 膠囊劑、 錠劑或 相類物品, 則在 包着該等物品的 盒子或 其他包裝的
標籤上說明物品的 數目及毒藥分量, 即屬足 夠; 如屬(b)段所述的 製劑或 物質, 則說明每件物品所含製劑或
物質的 分量, 即屬足夠;
(d) 如毒藥是在 小玻璃管內, 則顯示小玻璃管所裝毒藥的 名稱, 連同該毒藥的 濃度(如屬溶液或 乳化狀)或
分量(如屬固體狀), 即屬足夠; 及
(e) 如比例是以百分率說明, 則有關的 說述須表明該百分率是以重量/ 重量比、 重量/ 容積比或 是以容積/
容積比計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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