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藥劑業及毒藥規例 - REGULATION 14

關於毒藥比例的詳情的標籤

就本條例第27(b)條(該條規定含有毒藥的 製劑須加上標籤標明其內每種毒藥所佔比例的 詳情)而言─

   (a)  如屬含有附表4第1欄指明的 毒藥的 製劑, 則在 標籤上說明在 該附表第2欄內與該毒藥說明相對處所指明的 詳情,
        即屬足夠;

   (b)  如屬按照第13(2)條命名的 物質、 製劑或 外科敷料, 則無須在 標籤上說明該物質、 製劑或 外科敷料所含毒藥的
        比例; 如屬該物質或 製劑的 任何 稀釋物、 濃縮物或 混合物, 則說明該物質或 製劑在 該稀釋物、 濃縮物或
        混合物全部成分中所佔比例, 即屬足夠;

   (c)  如毒藥屬片劑、 丸劑、 膠囊藥劑、 膠囊劑、 錠劑或 相類物品, 則在 包着該等物品的 盒子或 其他包裝的
        標籤上說明物品的 數目及毒藥分量, 即屬足 夠; 如屬(b)段所述的 製劑或 物質, 則說明每件物品所含製劑或
        物質的 分量, 即屬足夠;

   (d)  如毒藥是在 小玻璃管內, 則顯示小玻璃管所裝毒藥的 名稱, 連同該毒藥的 濃度(如屬溶液或 乳化狀)或
        分量(如屬固體狀), 即屬足夠; 及

   (e)  如比例是以百分率說明, 則有關的 說述須表明該百分率是以重量/ 重量比、 重量/ 容積比或 是以容積/
        容積比計算的 。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