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規則 - RULE 24
進一步的考慮
凡審裁處已作出一項附有建議的 決定, 而在 第23(4)條所述的 期間完結時, 經向負責當局作出適當查詢後,
審裁處覺得, 任何上述建議未獲遵從, 則審裁處就已訂定的 重新進行聆訊的 日期、 時間及地點,
向所有覆核各方發給不少於14天(或 所有覆核各方均同意的 較短通知期)的 通知後, 可重新進行法律程序。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