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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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規則 - RULE 24

進一步的考慮

凡審裁處已作出一項附有建議的 決定, 而在 第23(4)條所述的 期間完結時, 經向負責當局作出適當查詢後,
審裁處覺得, 任何上述建議未獲遵從, 則審裁處就已訂定的 重新進行聆訊的 日期、 時間及地點,
向所有覆核各方發給不少於14天(或 所有覆核各方均同意的 較短通知期)的 通知後, 可重新進行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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