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 第V部 決定、 進一步考慮及雜項條文 (1) 審裁處的 決定須以過半數成員的 決定為準, 如遇票數相等的 情況, 審裁處主席有權投第二票或 決定票。 (2) 審裁處就裁定某項申請的 決定, 須以書面作紀錄; 該項紀錄須由主席簽署並述明達致該項決定的 理由, 如審裁處依賴本條例第59E(2)或 (5)條所列載的 事項, 則該項紀錄尤須述明審裁處信納該等事項的 理由。 (3) 第(1)及(2)款適用於附有建議的 決定, 猶如其適用於裁定有關申請的 決定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