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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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規則 - RULE 22

決定

第V部

決定、 進一步考慮及雜項條文

(1) 審裁處的 決定須以過半數成員的 決定為準, 如遇票數相等的 情況, 審裁處主席有權投第二票或 決定票。

(2) 審裁處就裁定某項申請的 決定, 須以書面作紀錄; 該項紀錄須由主席簽署並述明達致該項決定的 理由,
如審裁處依賴本條例第59E(2)或

(5)條所列載的 事項, 則該項紀錄尤須述明審裁處信納該等事項的 理由。

(3) 第(1)及(2)款適用於附有建議的 決定, 猶如其適用於裁定有關申請的 決定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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