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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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規則 - RULE 10

醫學檢查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審裁處的 醫務成員, 或 凡審裁處有超過一名醫務成員, 則至少其中一人, 須在 就有關申請進行聆訊前的 任何時間,
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 人作檢查, 並採取其認為所需的 其 他步驟, 以便就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 人的
精神狀況達成意見; 此外, 為達致上述目的 , 醫務成員可於非公開的 情況下接見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 人,
並查看該精神上無行 為能力的 人的 醫事紀錄, 又可記下其認為需要的 此等紀錄的 要點, 並取得其認為需要的
此等紀錄的 副本, 以便用於與該項申請有關的 事項上。

(1998年第100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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