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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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健康規例 - REGULATION 5B
拒絕准許病人擬寄發的郵遞品等離開精神病院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如有以下情況, 院長可拒絕准許病人擬寄發的 任何郵遞品或 其他物品或 物件離開精神病院─
(a) 該郵遞品或 其他物品或 物件所致予的 人已給予院長書面通知, 要求該郵遞品或 其他物品或 物件不應予以寄發;
或
(b) 院長合理地認為該郵遞品或 其他物品或 物件相當可能─
(i) 對任何人造成危險; 或
(ii) 對該郵遞品或 其他物品或 物件所致予的 人或 對任何其他人造成不必要的 困擾, 而該人或
該其他人並非該精神病院的 職員。
(2) 第(1)款對病人擬寄發予第5(2)條所指明的 任何人士或 團體的 任何郵遞品或 其他物品或 物件, 並不適用。
(1996年第298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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